当前分类:威士忌历史
苏格兰威士忌的法律定义
更新时间: 2010-2-3   来源:   点击数: 786

    最早出现的对于Scotch Whisky法律上定义,在英国可以推到1909年,这个1909的老定义在1989年获得了欧盟的认可.

    现在,在英国定义苏格兰威士忌的法案,是1988年公布的<苏格兰威士忌法案>,而英国多依据这个法案去作政令的执行,故在1990年就正式宣布法案生效,来作为对苏格兰威士忌作相关定义和解释的依据.

苏格兰威士忌的定义:

1,位于苏格兰本地的蒸餾器所制造.只能用水和发芽的大麦为原料,并在蒸餾厂現场碾碎,只能用酵母发酵,发酵时不得添加除原料之外,造成可得到更多產品的物质.

2,为了保有蒸餾酒的原始风味和香气,蒸餾出来的酒精,不得高于94.8%.

3,陈年所储放的橡木桶,不得高于 700公升,陈年不得低于3年,且陈年时需放在苏格兰当地的保稅仓库.

4,称为威士忌必须仍保有原来原料制造及陈化所產生的香气,顏色及口味.

此法案規定所有在苏格兰生产的威士忌都是Scotch,换言之,在苏格兰不能生产日本威士忌,不能成为別人的代工厂.
   
1989年的欧盟烈酒规范严格要求,苏格兰威士忌裝瓶酒精度不可低于40%. 


 
共有评论 0 条
对不起,暂时没有内容!